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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应当白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程序。协商和调解是非必经程序,仲裁程序是必经程序,诉讼则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司法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团体劳动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劳动部门必须在接受申请的情况下才能立案受理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当监督协调处理协议的执行情况 劳动者一方推举代表参加协调活动,推举人数由用人单位决定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除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外,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除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外,应3_3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团体劳动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劳动部门必须在接受申请的情况下才能立案受理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当监督协调处理协议的执行情况 劳动者一方推举代表参加协调活动,推举人数由用人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