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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征收上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和新场地一并使用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应征土地使用机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和新场地一并使用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应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出售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学校教学楼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区的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航机场候机楼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出售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定为20倍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定为20倍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且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税额的30%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由《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分级幅度税额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适当提高,但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 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 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城镇土地适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制定适用金额标准
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航机场候机楼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区的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应征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不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私营企业 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城市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 占用或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用地 工矿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