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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落后地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50% 经济落后地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6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但提高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50%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经财政部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经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制定适用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定为20倍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定为20倍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且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税额的30%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由《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分级幅度税额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适当提高,但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 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 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城镇土地适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制定适用金额标准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上调不得超过最高税额的30%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15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双方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20%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税局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