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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福利费 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
自行开发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为生产产品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由于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而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在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免税所得
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期间费用 行政罚款 税收滞纳金
应纳税所得额=总利润-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总利润-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1-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扣除规定费用,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各自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额 由雇佣单位一方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派遣方不作扣除,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两单位任何一方扣除费用,另一方不再作扣除 由派遣方扣除规定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雇佣方不作扣除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银行罚息 广告费支出 固定资产租金支出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抵免税额)/税率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将税收滞纳金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预计的今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租金,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企业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采取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不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诉讼费用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