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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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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2人  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15人  因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10人  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7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三项均包含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上述情景下的企业符合情景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者、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裁减人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关键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A公司: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  B公司: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  C公司: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15%  D公司:裁减人员28人,占职工总数的25%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方案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10人  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30人  因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20人  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16人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劳动者罢工  全球经济危机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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