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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2人 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15人 因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10人 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7人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交换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A公司: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 B公司: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 C公司: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15% D公司:裁减人员28人,占职工总数的25%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交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工会审批 该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残疾人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工会审批 该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残疾人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10人 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30人 因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20人 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16人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交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劳动者罢工 全球经济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