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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2人 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15人 因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10人 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7人
工会 全体职工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上述情景下的企业符合情景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者、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裁减人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关键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A公司: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 B公司: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 C公司: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15% D公司:裁减人员28人,占职工总数的25%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方案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10人 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30人 因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20人 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16人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方案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