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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规定,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 但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对“裁减人员的程序”表述最准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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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2人  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15人  因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10人  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7人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上述情景下的企业符合情景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者、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裁减人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关键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A公司: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  B公司: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  C公司: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15%  D公司:裁减人员28人,占职工总数的25%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方案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10人  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30人  因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20人  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16人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方案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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