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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三项均包含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上述情景下的企业符合情景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者、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裁减人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关键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A公司: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 B公司: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 C公司: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15% D公司:裁减人员28人,占职工总数的25%
甲公司应当在裁减人员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看法。 甲公司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再裁减人员 甲公司裁减人员数未达到职工总人数的10%,可以随时实施裁员 甲公司裁减人员方案应当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家庭无其他正规就业人员的职工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订立较短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方案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甲公司应当在裁减人员前30日向工会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甲公司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再裁减人员 甲公司裁员人数未达到职工总人数的10%,可以随时实施裁员 甲公司裁减人员方案应当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该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工会审批 该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残疾人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工会审批 该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残疾人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女职工 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方案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