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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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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三项均包含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上述情景下的企业符合情景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者、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裁减人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关键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A公司: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  B公司: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  C公司: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15%  D公司:裁减人员28人,占职工总数的25%  
甲公司应当在裁减人员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看法。  甲公司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再裁减人员  甲公司裁减人员数未达到职工总人数的10%,可以随时实施裁员  甲公司裁减人员方案应当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家庭无其他正规就业人员的职工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订立较短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方案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甲公司应当在裁减人员前30日向工会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甲公司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再裁减人员  甲公司裁员人数未达到职工总人数的10%,可以随时实施裁员  甲公司裁减人员方案应当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该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工会审批  该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残疾人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工会审批  该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残疾人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女职工  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方案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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