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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调查,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规定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 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的资料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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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调查告知书  一般反避税调查公告  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通知书  
在税法中制定反避税条款  以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的特殊义务与责任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开展国际反避税合作  
滥用税收优惠的安排  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滥用税收协定的安排  利用避税港避税的安排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査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  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不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滥用公司名称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滥用税收优惠  利用避税港避税  
滥用税收优惠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利用避税港避税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首先适用除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以外的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首先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首先层报至总局备案  30日内报省局审批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形式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滥用税收优惠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利用避税港避税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一般反避税调查告知书  一般反避税调查公告  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通知书  
安排的背景资料  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  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  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査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一般反避税调査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査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申请立案,并报总局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总局形成的立案申请审核意见转发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利用避税港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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