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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调查告知书 一般反避税调查公告 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通知书
企业财务报表 安排的背景资料 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 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滥用税收优惠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利用避税港避税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申请立案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形式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滥用税收优惠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滥用税收居民身份 利用避税港避税
滥用税收优惠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利用避税港避税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一般反避税调查告知书 一般反避税调查公告 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通知书
适用本办法 不适用本办法 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适用本办法。 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不适用本办法。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査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一般反避税调査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査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申请立案,并报总局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总局形成的立案申请审核意见转发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利用避税港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