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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 起()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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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调查告知书  一般反避税调查公告  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通知书  
企业财务报表  安排的背景资料  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  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长期盈利的企业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査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  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不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滥用公司名称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滥用税收优惠  利用避税港避税  
安排的报税人员  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安排实现的方式  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  安排的税收结果  
滥用税收优惠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利用避税港避税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申请立案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形式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一般反避税调查告知书  一般反避税调查公告  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通知书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意向书》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书》  
安排的背景资料  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  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  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査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一般反避税调査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査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利用避税港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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