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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数量、期限、费率由借入人和出借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提前了结的,双方可进行协商,分批提前了结该笔转融券业务 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在原合约到期日前的同一交易日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展期指令 转融券展期的,相关权益补偿同时展期
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代码 平仓标识
无论通过市价还是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均应当不小于200股 卖出科创板股票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分次申报卖出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5万股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10万股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和客户的约定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允许出借本人/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用于分拆购汇; 购汇不得用于资本项目的境外购房、证券投资和保险等;
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人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到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范围不同 证券交易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 出借资金 出借证券供其卖出 出借证券
无论通过市价还是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均应当不小于200股 卖出科创板股票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分次申报卖出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5万股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10万股
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法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法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自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该非居民自行申报 居民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居民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应自行进行申报
融资融券业务 转融通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股票约定式回购业务
无论通过市价还是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均应当不小于200股 卖出科创板股票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分次申报卖出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5万股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10万股
无论通过市价还是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均应当不小于200股 卖出科创板股票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分次申报卖出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10万股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5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