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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出具的下列证明中, 具有法律效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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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汇票资金到位不及时,给持票人造成的税收滞纳金损失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法律关于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  承兑人出具的拒绝证明  医院出具的付款人死亡证明  司法机关出具的付款人逃匿证明  
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产生票据关系的合同金额是80万元,而出票人失误签发了金额100万元的汇票,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100万元的金额  持票人向商业汇票以及支票的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是出票日起2年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5日内  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7日内  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  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  
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票据持票人可以行使到期前追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不依据票据债务人的先后依次进行  持票人未依据规定期限通知前手的,仍可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的,丢失全部追索权  
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A公司拒绝承兑  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  
付款请求权  诉讼权  公示催告  追索权  
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供应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应当依据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依次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该权利丧失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1年  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期 2年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 2年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 1年  
A公司拒绝承兑  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  
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1年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1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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