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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数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一人犯数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无须执行
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58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55条、第57条、第71条的规定并罚
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尤期徒刑的,其他各罪所判处的刑罚,由于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其他刑罚就不再执行 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其他各罪所判处的刑罚,由于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其他刑罚,除附加刑外.就不再执行 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个罪可以适用两个主刑 附加刑不能单独适用 主刑与附加刑必须合并使用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最低刑以上,最高刑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并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不须执行 数罪并罚有判决宣告后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新罪的并罚
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仍须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不须执行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有期徒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但合并后不得超过20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减刑 对数罪当中有判处死刑的,只执行死刑。对数罪宜告的刑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1)死刑 (2)有期徒刑 (3)死刑 (4)罚金 (1)无期徒刑 (2)拘役 (3)无期徒刑 (4)没收财产 (1)有期徒刑 (2)拘役 (3)有期徒刑 (4)附加刑 (1)拘役 (2)管制 (3)拘役 (4)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