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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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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一级,最重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一级,最重要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十级,最轻的为一级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鉴定的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到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级,最重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户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为最终结论  李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60日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一级,最重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半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用人单位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所在社区居委会  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本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组成,同时还应当包括用人单位代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上级部门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国务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冶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级(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有资质的三甲医院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一-级,最重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工会组织  工伤职工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暂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统筹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用人单位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一级,最重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应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到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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