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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Ⅳ Ⅱ、Ⅲ、Ⅳ Ⅰ、Ⅲ、Ⅳ Ⅰ、Ⅱ、Ⅲ、Ⅳ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特定对象确定;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特定对象确定;基金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风险揭示;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份额可以转让给多个投资者,转让后的人数不受限制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受让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备案程序
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能主动联系投资者 投资冷静期自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特定对象的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投资冷静期 合格投资者确认
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Ⅲ、Ⅳ I、Ⅱ、Ⅲ、Ⅳ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证券风险客户提示书》 《风险揭示书》 《证券客户须知》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前起算 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基金合同签署完毕,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前起算 投资者确认投资意向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不少于24小时 不少于48小时 不少于72小时 不少于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