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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期限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核准为尽职推荐阶段,其后为持续督导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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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不予核准  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不再受理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Ⅰ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Ⅰ做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Ⅰ做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保荐初期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  预备上市阶段  
由保荐机构进行的内核、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  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的受理文件、初审  
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保荐人的推荐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  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  发行人的申请  
有保荐人进行的内核工作  保荐人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  有中国证监会进行的受理文件、初审  
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持续督导阶段  以上都不对  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期间  
不予核准  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永远不再受理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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