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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5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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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业务人员具有硕士以上的学位  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业务人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业务人员具有硕士以上的学位  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业务人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业务人员具有硕士以上的学位  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业务人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无不良行为记录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10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可以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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