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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独立仲裁庭的形式进行案件审理 可成立合议仲裁庭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可以独立仲裁庭的形式进行案件审理
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 4人以上的双数仲裁员 5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 6人以上的双数仲裁员
县、市、市辖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处理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均应为单数
一次裁决原则 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合议原则
仲裁委员会应当白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庭制度 一次裁决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管辖制度
仲裁委员会主任 当事人协商 仲裁委员会集体 首席仲裁员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仲裁庭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由2人以上的双数仲裁员组成的特别合议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应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3
不得以独立仲裁庭的形式进行案件审理 可成立合议仲裁庭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劳动保障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司法机关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均应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处理 县、市、市辖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处理
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10人以上员工集体劳动争议 10人以下员工集体劳动争议 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合议仲裁庭处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