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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合议仲裁庭由()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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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独立仲裁庭的形式进行案件审理  可成立合议仲裁庭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可以独立仲裁庭的形式进行案件审理  
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  4人以上的双数仲裁员  5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  6人以上的双数仲裁员  
县、市、市辖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处理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均应为单数  
一次裁决原则  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合议原则  
合议制度  强制制度  回避制度  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应当白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庭制度  一次裁决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管辖制度  
仲裁委员会主任  当事人协商  仲裁委员会集体  首席仲裁员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仲裁庭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由2人以上的双数仲裁员组成的特别合议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应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3  
不得以独立仲裁庭的形式进行案件审理  可成立合议仲裁庭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劳动保障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司法机关  
独任庭   双数庭   综合庭   简易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均应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处理  县、市、市辖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处理  
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10人以上员工集体劳动争议  10人以下员工集体劳动争议  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合议仲裁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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