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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CC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 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事实上,由于结算机构充当共同对手方,卖出证券的投资者相当于将证券卖给了结算机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相当于从结算机构买入证券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承担相应交易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期货交易一旦成交,结算机构就承担起保证每笔交易按期履约的全部责任 由于结算机构替代了原始对手,结算会员及其客户可以随时冲销合约而不必征得原始对手的同意 结算机构对于期货交易的盈亏结算是指持仓盈亏结算 结算机构作为结算保证金收取,管理的机构,承担起了控制市场风险的职责
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共同对手方 如果买卖中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共同对手方”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 在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是作为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对手方
每笔结算只计其应收、应付款项 证券或资金的交收责任 证券交付时双方可给付资金 担当买卖双方结算交易对手
按净额交收的标的区分,有券款都实行净额交收、券或款有一种实行净额交收两种方式; 按参与净额结算各方的关系区分,有内在净额结算和外在净额结算两种方式。 在多边净额结算中,按照结算机构在结算中是否担当中央对手方,可以分为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和非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两种模式。 按参与净额结算各方的关系区分,有双边净额结算和多边净额结算两种方式。
每笔结算只计其应收、应付款项 证券或资金的交收责任 征券交付时方可给付资金 担当买卖双方结算交易对手
全额逐笔结算机制 差额逐笔结算机制 净额结算机制 差额结算机制
Ⅰ、Ⅱ、Ⅲ Ⅰ、Ⅱ、Ⅳ Ⅰ、Ⅲ、Ⅳ Ⅰ、Ⅱ、Ⅲ、Ⅳ
结算机构可以在净额结算中担当中央对手方 做市商需对全额结算的完成提供担保 净额结算适用于交易所撮合交易模式和做市商机制发达的场外市场 全额结算适用于高度自动化系统的单笔交易规模较大的市场
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 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事实上,由于结算机构充当共同对手方,卖出证券的投资者相当于将证券卖给了结算机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相当于从结算机构买入证券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每笔结算只计其应收、应付款项 证券或资金的交收责任 证券交付时双方可给付资金 担当买卖双方结算交易对手
每笔结算只计其应收、应付款项 证券或资金的交收责任 证券交付时方可给付资金 担当买卖双方结算交易对手
结算机构对于期货交易的盈亏结算是指开仓盈亏结算 期货交易一旦成交,结算机构就承担起保证每笔交易按期履约的全部责任 由于结算机构替代了原始对手,结算会员及其客户可以随时冲销合约而不必征得原始对手的同意 结算机构作为结算保证金收取、管理的机构,承担起了控制市场风险的职责
结算机构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 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 非结算会员对客户的结算 结算机构对客户的结算
如果交易者一方违约,结算机构将先代替其承担履约责任,由此可大大降低交易的信用风险 每一交易日结束后,期货结算机构对会员的盈亏进行计算 结算会员及其客户可以随时对冲合约但也必须征得原始对手的同意 结算机构担保履约,往往是通过对会员保证金的结算和动态监控实现的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无需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是结算参与人共同的清算交易对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
每笔结算只计其应收、应付款项 证券或资金的交收责任 证券交付时方可给付资金 担当买卖双方结算交易对手
全额结算可以分为中央对手净额结算和非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两种模式 全额结算过程中,结算机构会参与到结算中,并对结算完成进行担保 全额结算要求指定时间段内所有的结算都顺利进行,如果有某个参与者无法进行结算,则会对其他参与者的结算带来影响,甚至给整个市场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全额结算会对频繁交易的做市商有较高的资金需求,其资金负担较大,结算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