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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评估办法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一名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和代表权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属于民事合伙 有限商事合伙是至少有2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企业包括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和代表权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两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由其他普通合伙人协商评估价值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特殊规定 无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法中的条款全部适用 普通合伙企业不能适用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只适用该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企业解散的规定,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都适用
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要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隐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有限合伙人在对外交往中可以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对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表决权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知识产权出资
不得自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转为普通合伙人只需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不得自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转为普通合伙人只需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劳务出资 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若合伙协议无相反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