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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合同中,工程量增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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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总价合同的规定计量  
合同约定的已完工程量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  工程量清单漏项时,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由于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减少,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其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由发包人确认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均应执行新的综合单价  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  如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合同规定确定  因工程量变更发生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并在发包人确认后给予补偿  
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工程量减少,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发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  由承包人提出,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依据  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  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承包人承担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环境变化对价格的影响不在固定范围之内  固定总价只是相对工程量变化不大的情况而言  
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由发包人提出,承包人确认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属于合同约定的幅度范围以内,执行原单价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属于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执行原单价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属于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  
合同约定的已完工程量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   工程量清单漏项时,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由发包人承担,因为工程量清单出现的漏项属于发包人过错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一半  由发包人承担,因为该漏项并非承包人可以预见  由承包人承担  
固定总价合同  纯单价合同  成本加奖励合同  可调总价合同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合同约定的已完工程量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的工程量增减  工程量清单漏項时,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合同约定的已完工程量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  工程量清单漏项时,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固定总价合同  纯单价合同  成本加奖励合同  可调总价合同  成本加固定百分率酬金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纯单价合同  成本加奖励合同  可调总价合同  成本加固定百分率酬金合同  
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 , 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 发包人确认  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由发包人提出, 承包人确认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 , 属于合同约定的幅度范围以内, 执行原单价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 , 属于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 执行原单价  对于工程量增减的项目 , 属于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 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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