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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
II.IV I.II.III.IV I.III I.II.IV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晚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投资于除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及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外的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包括财务投资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禁止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
月度报告应当包括投资品种或项目的运行和损益情况、私募基金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证券公司应当每三年对其股东履行情况和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行的合规及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后归档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其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业务年度报告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基金,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禁止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投资于除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及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外的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在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的机构之外设立其他机构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盈利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 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的证券 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闲置资金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的原则
证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仍可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证券公司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2家
甲证券公司设立2家私募基金子公司 乙证券公司未做到内控有力,设立1家私募基金子公司 丙证券公司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1家私募基金子公司 丁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1家私募基金子公司
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P2P平台网贷的业务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任何合法目的管理闲置资金 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流动性较弱的证券 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风险较低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