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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25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时,甲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7%的表决权,丙享有13%的表决权,丁享有30%的表决权。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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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其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  乙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  丙以其劳务评估作价50万元出资  丁以其对应收A公司的债权150万元出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证监会决定设立  上级机关决定设立  
甲以其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  乙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  丙以其劳务评估作价50万元出资  丁以其应收A公司的债权150万元出资  
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戊补足  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补足  甲、乙、丙、丁四人负连带责任,差额由四人补足。  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乙有财产时再补  
甲,乙反对,丙,丁同意  乙,丙,丁反对,甲同意  甲,乙同意,丙,丁反对  甲,乙,丁同意,丙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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