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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能够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代收代管单位能够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与公司债券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可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国债 张某将其住宅转让时,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退还给张某 如果发生火灾致使张某的房屋灭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张某
房屋灭失后,代管单位要将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不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未按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运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资产 A股股票 国有企业债券 一级市场国债
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可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国债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张某将其住宅转让时,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退还给张某 如果发生火灾致使张某的房屋灭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张某
业主首次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60日内,将应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予代收代管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所有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代收代管单位可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
国家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资产 A股股票 国有企业债券 一级市场国债
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可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国债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张某将其住宅转让时,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退还给张某 如果发生火灾致使张某的房屋灭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张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单位 小区建设单位 小区业主委员会 王某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交存 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权属登记手续前,将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代收代管单位 业主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4%~7% 业主首次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仅由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交至代收代管单位 交至建设单位 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交至业主大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单位 小区建设单位 小区业主委员会 王某
代收代管单位可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