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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依规定确定的适用税额的30%
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报所在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县级市,乡镇三级 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区,县,乡镇四级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镇(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县 省、乡、镇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征150%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30%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适用税额的50%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其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减半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占用草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某高校占用耕地建设校园,5年后搬迁至新校区,原占用耕地建设的校园改用于住宅建设,需补缴耕地占用税
交通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