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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 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税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 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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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依规定确定的适用税额的30%  
本地实际情况  人均耕地面积  实际需要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经济发展情况  
耕地占用税单位税额最高每平方米50元,最低5元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以纳税人实际使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地管理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半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日  契税的纳税期限为10日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占用基本农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适用税额的30%  耕地占用税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实行比例税率  各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3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征150%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30%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适用税额的50%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其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减半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养殖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的,应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占用草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某高校占用耕地建设校园,5年后搬迁至新校区,原占用耕地建设的校园改用于住宅建设,需补缴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单位税额最高每平方米50元,最低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30%  耕地占用税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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