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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60日,并不得超过9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收购期限届满后20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其余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以上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撤回其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并公告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口头通知或书面报告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的同时,需抄报派出机构 须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
采用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也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12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其余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以上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撤回其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并公告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收购价款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撤销其收购要约的,应当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其余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以上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撤回其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并公告
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收购期限届满后10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不需要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 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予以公告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30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撤销其收购要约的,应当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