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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的规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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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应当按照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  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C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应当不少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  履约金比率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买断式回购按照到期值进行申报  融券方申报“卖出”  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融资方和融券方在回购到期日闭市前都可以进行不履约申报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在到期交收完成前,买断式回购所涉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或办理转指定  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高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需承担其客户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作轧差处理  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承担债券和资金结算交收责任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不承担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资金结算风险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到期购回日(R日)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  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在R+2日14:00前将所有应付款项足额划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  R+3日最终交收时点前,对于双方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采用轧差方式交收  
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  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设定,所有回购品种均采用同一比率  履约金比率如有调整,已发生交易的履约金应追溯调整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对履约金计付利息  
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将国债从买入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2日资金预交收  T+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证券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  
买断式回购按照资金账户进行申报  融券方申报“卖出”  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融资方和融券方在回购到期日闭市前都可以进行不履约申报  
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设定,所有回购品种均采用同一比率  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  履约金比率如有调整,已发生交易的履约金应追溯调整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对履约金计付利息  
采用轧差方式交收  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  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收担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到期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设定,所有回购品种均采用同一的比率  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交纳履约金  履约金比率如有调整,已发生交易的履约金应追溯调整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对履约金计付利息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承担债券和资金结算交收责任  所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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