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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专户管理银行应根据要求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能够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代收代管单位能够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与公司债券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人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2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2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设立后,应当建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次性提取 业主应在入住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资金的使用权在物业服务企业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公开透明 资金使用量小 方便快捷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利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纯收益 住房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利润收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的利息收入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5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开透明 资金使用量小 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 方便快捷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在维修资金出现闲置后,可以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结存情况,接受业主咨询,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代收代管单位可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
方便快捷 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业主首次缴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3% 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5%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20日内,将应当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开透明 资金使用量小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方便快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从事委托理财业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房屋维修资金 设备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20%的,应当及时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住房维修基金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除业主大会另有决定外,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业主大会设立后,应当建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次性提取 业主应在入住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权在物业服务企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20%的,应当及时续交
代收代管单位可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