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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承租人自行维修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延长租期
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了解承租人用于居住的情况 保障承租人家属的住房权利 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能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必须以出租人违反合同为前提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能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必须以出租人违反合同为前提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房屋租赁期间,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及正常使用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可擅自对租赁物进行增设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停止履行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出租人确定
出租人有权制止承租人的违约和违法行为,并要求回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出租人有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在正常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干预、擅自毁约 出租房屋出售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为满足使用空间的要求,承租人具有改变建筑物结构(如拆除某根柱子或承重墙)的权利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有转租获利的权利
房屋租赁仅仅是房屋所有人让渡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人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但不可以出卖、交换其所有的房屋 出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权 对于向居民或职工出租的公有房屋,为保障承租人家属的住房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能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必须以出租人违反合同为前提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承租人自行维修的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