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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复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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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专项复核的决定由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  专项复核的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  审核过程中,发行监管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复核  如果专项复核会计师就复核事项所出具的复核意见与原申报财务资料存在差异,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员应将该复核差异及处理情况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汇报  专项复核报告不作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工作底稿和说明进行复核和反馈  对评估原理和评估依据进行复核和反馈  对评估明细表和报告书正文的文字进行复核和反馈  对报告书的格式及内容进行复核和反馈  
专项复核的问题应明确  专项复核的问题可操作  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  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复核时间  相关责任  履行的复核程序  复核结论  
复核时间、范围及目的  相关责任  履行的复核程序  复核结论  
复核时间、范围  复核目的  履行的复核程序  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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