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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3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中国证监会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做出的表决结果最多可以暂缓表决三次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申请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保荐机构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在6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中国证监会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 发行申请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__内容与格式准则》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