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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唐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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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使  三司推事  小三法司会审  大三法司会审  
三司会审  联合办案  三司推事  圆审  
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御史台  
大理寺、刑部、都察院  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廷尉、御史台、尚书台  刑部、廷尉、御史台  
唐代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唐、宋御史台不但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且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  宋审刑院的设立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  三司会审  小三司  三司推事  
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御史台  
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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