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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审理,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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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和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  D.审刑院,地方上报案件经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  
三司使  三司推事  小三法司会审  大三法司会审  
大理寺,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和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  审刑院,地方上报案件经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  
大理寺、刑部、都察院  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廷尉、御史台、尚书台  刑部、廷尉、御史台  
唐代沿袭隋制,在皇帝以下设置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宋代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承袭唐制,只是把刑部改成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在唐代是由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组成,在宋代则是由左曹、右曹组成  唐代中央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这被称为“三司推事”  
唐代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唐、宋御史台不但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且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  宋审刑院的设立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院审理,称为“三司会审”  
唐代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唐、宋御史台不但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且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  宋审刑院的设立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  三司会审  小三司  三司推事  
大理寺,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和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  审刑院,地方上报案件经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  
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使皇帝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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