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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 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的案件并不限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地方各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必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审抗诉由县检察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抗诉由县检察机关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抗诉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抗诉由省检察院向市级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直接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 地方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符合提出抗诉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具有抗诉情形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具有抗诉情形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具有抗诉情形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自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上诉,也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提交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抗诉,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也可以驳回抗诉
A市检察院 A市中级人民法院 B省检察院 B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当事人对判决未提起过上诉 下级检察机关未提起过抗诉
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提交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入畏检察院的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抗诉,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