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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应当白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考察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