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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 加强银行体系顺周期性 严格资本要求 加强市场约束和公司治理
流动性覆盖比率反映了压力状态下银行长期流动性水平 净稳定融资比率反映了银行短期流动性水平 流动性覆盖比率=高质量的流动资产/未来30日的现金流出量 净稳定融资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来源/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需要
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属一级资本 少数股东资本全部计入一级资本 监管资本包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 一般风险准备属于一级资本
存贷比 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比例 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
降低资本充足率 重新界定监管资本 强调对资本的计量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安排充裕的过渡期
协议要求资本充足率保持在10% 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到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 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
《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巴塞尔协议I3》
巴塞尔协议I3进一步强化了对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求,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纳入巴塞尔协议的资本框架中 为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3建立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和两个定量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巴塞尔协议I3在资本要求,杠杆率监管和损失拨备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抑制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 巴塞尔协议I3明确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除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外,应具有更强的损失吸收能力 巴塞尔协议I3进一步提高了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 2012年10月1日 2013年12月1日
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截至2015年1月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5% 从宏观审慎原则上,巴塞尔协议I3要求银行减少风险从银行部门向实体经济传导,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在微观审慎原则上,巴塞尔协议I3要求银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截至2015年1月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的2%提高至4.5%
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1)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正式发表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2)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3) 巴塞尔协议I1提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I3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巴塞尔协议I3》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操作风险13条")
资本监管是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没有引入巴塞尔协议I3确立的资本监管最新要求 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 资本监管是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