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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 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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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  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  履行诚信义务  
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证券经纪业务;商业银行  证券资产管理;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纪业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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