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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东汉时的这一说法反映出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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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战国·商鞅《商君书·赏刑》   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凡是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所不禁的  凡是礼所不许的,也就是刑所严禁的  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  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天之任德不任刑  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  以德化民,以刑弼教  明刑弼教  孝者,天之经也  
礼制观念淡化  儒法两家结合加深   崇尚法家思想  儒学独尊地位动摇  
礼制观念淡化  儒法两家结合加深  崇尚法家思想  儒学独尊地位动摇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上》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战国·商鞅《商君书·赏刑》   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这里的“法”主要是指刑  “平之如水,从水”,这里的“法”代表了法律的稳定不变的属性,具有神明裁判的意蕴  中国古代从夏商至清末的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对法的不同语词,三者都是指刑  在西方Jex和Jus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的法,Jex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含义;而Jus是一个经验范围内的概念,多指具体的法律规则  
礼制观念淡化  崇尚法家思想   儒法两家结合加深  儒学独尊地位动摇  
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礼教刑辟交相为用”  “以德化民,以刑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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