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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地产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价格,适用于旧房地产的估价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也可以作为加计5%的基数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 一般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成本之和加扣20%的费用 旧房销售按重置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所有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均可作为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即使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也实行核定征收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 加罚的利息 向金融机构借款可按项目分摊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部分 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利息部分 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调整至财务费用中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建筑安装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质保金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可以扣除
综合费用 购房发票金额 建房发票金额 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售房缴纳的增值税
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购房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 购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所载不含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和 购房取得营业税发票的,发票所载金额 购房取得营业税发票的,发票所载金额扣减营业税后的余额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的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栽金额(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