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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应提议暂缓表决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于次月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提请股__会批准,经公司股__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Ⅰ、Ⅱ Ⅰ、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