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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会应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决议 发行董事会应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票发行对象 募集资金用途 决议的有效期
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应提议暂缓表决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对象 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于次月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Ⅰ、Ⅱ Ⅰ、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__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__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__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__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对象 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