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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被辞退后,即丧失人民警察身份 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人民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逮捕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批准、决定和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执行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制约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 有权撤销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 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制约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 有权撤消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 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旧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被辞退后,即丧失人民警察身份 被辞退人虽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屑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 5 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是特邀监督员的职责之一 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是健全公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件大事 特邀监督员有权参加公安部组织的对地方公安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 特邀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
人民检察院能够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能够对逮捕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批准、决定和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 人民检察院能够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审判活动程序违法,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执行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 行政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权要求对公安机关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有权撤销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 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制约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 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