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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被辞退后,即丧失人民警察身份 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纪事实、审批程序 法定事实、法律程序 法定事实、审批程序 违纪事实、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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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督察条例》 《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须履行警察义务 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对被辞退人员,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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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人民警察犯错误的,应当辞退 人民警察生活作风不良的,应当辞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督察条例》 《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督察条例》 《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