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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6~10人组成 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 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应为居民委员会成员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3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我服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我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我监督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有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有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