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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公司的股份,并且在随后的6个月内控股股东可以减持,但必须维持控股股东地位,即30%的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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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为8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总股本为15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为4000万股,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总股本为2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公告和报告,在此期间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通过协议收购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必须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  投资者通过有关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其公告计划收购该公司21%的股份,若该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已达到42%时,投资者应当按照1/2的收购比例公平对待出售股份的股东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总股本为8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总股本为15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为4000万股,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总股本为2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  
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达到5000万股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总资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甲公司可以在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出售  甲公司在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出售的,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对其提起诉讼,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乙公司可以将包销购人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6个月内出售  乙公司在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出售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没收其非法收益  
公众持有的H股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25%,如果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这个比例可减至15%  公司至少有300名股东,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申请上市的发行人至少有1000名股东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公众持股量的50%  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公司的股份,并且在随后的6个月内控股股东必须维持最少30%的权益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股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8%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8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6个月内不得超过5%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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