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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 预设回售价格
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2/3以上提出 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非流通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 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股权等具有可行性的物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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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S股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2/3以上提出。 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非流通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 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股权等具有可行性的物价稳定措施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股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8%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8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6个月内不得超过5%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商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即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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