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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解散 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l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解散 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0日 3个月 15日 12个月 60日 9个月 6个月 15日
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以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完成后的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得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解散 收购人应当在15日后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年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是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不是对上市公司资产的收购 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及其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解散 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以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但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之前,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0日 3个月 15日 6个月 60日 9个月 6个月 15日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的,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3个月后可以转让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应当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协议双方在达成协议后3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后,即可履行收购协议,但必须在收购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3日内将收购协议及收购协议履行情况公告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解散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单位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3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