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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该次新股发行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为该次新股发行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在该股票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某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该种股票售后剩余的股票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其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 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证监会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证监会逐步转向合规性审核
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 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拒绝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核准程序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不公开进行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的人员,可以持有所核准发行申请的股票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的人员可以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讨论股票发行事宜
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 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 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交易
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 可以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 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并配之以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 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 股票发行申请需由保荐人推荐和辅导 中国证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不得公开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 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